校园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校园新闻 > 正文
学校召开走读生“学宪法 讲宪法”宣讲会
来源: 作者: 日期: 2020-12-03 点击数:

(文/学生处 李兰英 图/19无人机01许献艺)

12月4日是中国的“宪法日”。为了普及宪法知识,加强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我校于12月2日下午,在学生处的组织下,以“学宪法、讲宪法”为主题,召开宣讲大会。全校走读生参加了大会。

在小教官的协助下,我校1000多名走读生快速组织队伍,并由詹承添教官带领,齐声诵读“宪法晨读内容”。
 


詹承添教官带领走读生齐声诵读“宪法晨读内容”

  
  “法就在身边”“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诵读之后,大会强调了走读生日常上下学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摩托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车”等等,号召学生积极践行法律精神,从日常小事做起,争做文明时代的好少年、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宣讲会上,周亚雄教官总结了此次宣讲活动的目的。他希望通过此次宪法学习宣讲活动,营造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打下坚实的基础。
 


周亚雄教官作总结讲话

  
    会后,教官组有序组织学生以扫二维码填报的形式签到,以快捷有效的方式确保我校走读生全员参与大会。
 


学生以扫二维码填报的形式签到

相关链接: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联系我们

学校电话:0592-6283333、0592-7790910 传真电话:0592-6079124
招生电话:0592-7790966、0592-7790977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22号

教务处电话:0592-7790916、0592-6070392

学生处电话:0592-7790908、0592-7790919、0592-7790920

邮箱:bgs@www.abc6161.com 邮编:361022